探索者场景一:法庭宣读判决(法官视角)
法官 Digges, J.(严肃,宣读意见书):
“本案围绕两份日期分别为 1969 年 5 月 1 日和 6 月 10 日的票据责任展开。原告好时国家银行主张上诉人对票据承担个人责任,而上诉人以《统一商法典》相关条款抗辩。现在,本庭将梳理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。”
场景二:贷款谈判会议(1968 年 11 月,好时地产公司会议室)
上诉人代表(诚恳):
“我们计划收购两个广播电台,新成立的东宾夕法尼亚广播公司需要 2 万美元贷款,以满足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许可证转让要求。请银行考虑支持。”
鲍姆(银行副总裁,坚定):
“根据银行政策,除非你们个人对债务负责,否则无法向新公司放贷。另外,需要你们提交个人财务报表 —— 包括净资产明细。”
斯托勒(插话):
“我们会配合提供财务资料。但我的财务状况可能不够稳定,这点需要说明。”
鲍姆(点头):
“理解。请尽快提交,尤其是可信赖的资产证明。”
场景三:票据签署之夜(1969 年 5 月 1 日,贝塞斯达某餐馆)
斯托勒(递上票据,语气随意):
“这是银行的标准格式,先签个字吧。回头我会补上公司头衔,比如‘总统’之类的。”
上诉人 A(疑惑):
“票据上好像没有‘总统’或公司印章的字样?我们直接签名字就行?”
上诉人 B(附和):
“对,签完后你负责补充完整吗?确保别搞错了。”
斯托勒(挥手):
“放心,我会按银行要求处理。先签字,剩下的交给我。”
(数周后,上诉人收到第二份票据)
上诉人 A(皱眉,对 B 说):
“6 月 10 日这份票据,我当时签的是空白版本,怎么现在格式和之前不一样?斯托勒没和我们确认就改了?”
场景四:法庭辩论 —— 上诉人抗辩(律师代理)
上诉人律师(援引法条,指向文件):
“根据《统一商法典》第 3-115 条,票据签署时不完整,后续未经授权的补充属于重大变更!我方当事人仅授权签署有三人签名的票据,但银行接受了只有两人签名的版本,这违反了授权范围!”
银行律师(反驳,出示票据原件):
“票据提交时是完整的,除日期和银行号码外无任何修改。且根据第 3-805 条,票据未注明‘付至指定人或持票人’,属于不可转让票据,不受《商法典》管辖,应适用合同法 —— 被告签署时已明确个人责任!”
上诉人律师(继续):
“退一步讲,银行免除了斯托勒的责任,损害了我方当事人的追索权,根据第 3-606 条,我方应免责!”
场景五:法官裁决核心 —— 票据可转让性分析
法官 Digges, J.(面对银行律师,点头):
“本案关键在于票据是否可转让。《商法典》第 3-104 条明确要求可转让票据须注明‘付至指定人或持票人’,而涉案票据仅写明‘承诺向好时国家银行支付’,缺乏关键文句。”
(转向上诉人律师,严肃):
“此外,票据包含‘到期未付款时承认判决’的条款,根据 Stankovich 案先例,此类未限定时间的认罪条款破坏了可流通性。因此,票据不可转让,适用合同法。”
(总结):
“上诉人签署时明知需个人承担责任,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签名时票据空白或未经授权补充。初审法院认定无误,维持判决。”
场景六:结案陈词(法庭全景)
法官 Digges, J.(敲响法槌):
“本案判决如下:上诉人对涉案票据承担个人责任,驳回上诉,确认原判。”
Hailuo 01-Directo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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